视频去水印侵权吗,短视频水印的侵权认定

背景

原告运营快手短视频APP,用户从平台下载的短视频会有原告添加的、由“快手标识”和“上传者的快手号”两部分组成的水印。

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涉案APP,有短视频去除水印的功能,且为付费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被告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诉辩意见

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理由主要是:

第一,在线去水印功能的实现,是通过网络爬虫技术直接抓取原告存储无水印视频的地址,提供接口的链接转换,用户通过修改地址来下载不带水印的视频。在原告没有通过robots协议禁止他人抓取平台数据的情况下,原告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

  • 为此,原告提交了CSDN网站中关于抖音、快手去水印原理分析的文章,解释实现原理。
  • 还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5月11日针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与深圳市艾普方略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的(2021)京73民终69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用于支持其“通过爬虫软件获取公开数据合法”的主张。

第二,公司规模小,对原告的业务不构成威胁。

原告认可原网址的视频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被调取,但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被告提供的去水印服务干扰了原告的业务”。

反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前述规定。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第一类证据,与快手知名度、影响力、下载量、禁止网络爬虫等相关的证据。

主要是获奖荣誉证书、广告宣传照片、媒体报道、下载情况、平台服务协议等,用于证明:

  • 自2016年成立以来,快手平台及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取得较高的社会评价;
  • 截止2020年,在华为应用市场和应用宝上的下载量达86亿次,积累了巨大的互联网用户数量;
  • 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使用“快手”相关知识产权,不得破坏平台服务的公平性或其他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得通过自动化程序、软件、网络爬虫等接入快手公司服务。

第二类证据,与被告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

  • 2020年5-6月期间通过时间戳取证的涉案app下载量、收费标准、付款后显示的开发者和收款方信息、去水印操作流程,以及明确的、针对快手短视频去除水印的相关功能描述等证据。
  • 2020年6月10日通过时间戳取证的,证实用户可以自行保存通过快手平台拍摄、上传生成的无水印视频的证据,用于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第三类证据,司法建议书。

原告提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互法建(2019)1号司法建议书,证实法院认定水印的性质为表明身份属性,标注制作者和传播者信息,成为短视频行业的使用惯例,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

第四类证据,与经济损失计算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

  • 原告提供其工作人员向三家案外公司咨询广告曝光率的成本等问题,对方答复是朋友圈推广的最低价格是30元/千次起,原告以此主张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快手平台信息展示,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给原告造成损失。
  • 2021年7月通过时间戳取证的涉案app下载量,用于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性。

被告除了对下载量达86亿次提出异议,认为该数据可能存在刷单情况,对涉案app的应用情况没有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基于反法第12条对本案双方主张评价如下:

第一,添加水印落入原告自主经营权范畴。

  • 原告添加的水印包括“快手标识”和“上传者的快手号”;
  • 原告有权对用户上传至平台的视频以标注水印的方式,表明视频来源其平台,从而为平台吸引流量,提升平台影响力;
  • 同时,水印中标注的快手号也可以构成作者署名,表明视频权利人身份,可以使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

第二,其他经营者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擅自消除和改变上述水印标注。

法院认为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妨碍了快手app的正常运行,侵害了原告的经营者利益并据此获得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未通过robots协议限制他人抓取数据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原告行为的正当性,对此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索赔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因此综合考虑被告方涉案app的下载量、持续运营时间、收费标准,以及该app并非仅针对快手短视频等,酌定经济损失对应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原告在同期对去水印类app发起批量维权,相关主张和举证情况与本案基本一致,但被告的行为模式、抗辩情况各有不同,法院酌定的判赔额相关比例也差异很大,明天可以找几个有意思的案例看看。

参考:

海淀法院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27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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